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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靠"房"吃房,他栽在以房斂財上
        發(fā)表時間:2020-11-06 09:23:53    瀏覽量:806次    作者:    來源:

               在那套費盡心機低價買入的自住房里,面對上門傳喚的辦案人員,宋立望向窗外邊熟悉的湖光山色,長長地嘆了口氣,終于意識到,原來自己苦心經營的房子,到頭來卻都成了一場場空歡喜……

          在被辦案人員帶往留置點的路上,宋立禁不住回想起了當初一家人搬進這處大房子時的興奮和激動,自己更是沉浸在“優(yōu)惠買房”的滿足感和成就感中。展望著未來美好生活的他,卻不知從那時起自己就為今天的結局埋下了“禍根”。

               2020年7月7日,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浙江建設職業(yè)技術學院原黨委書記宋立受賄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宋立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對其犯罪所得贓款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7月14日,宋立提起上訴。9月21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宋立上訴,維持原判。

          經審理查明,1998年至2019年間,宋立利用擔任浙江省建設廳住宅與房地產業(yè)處工作人員、副處長、處長,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房地產市場監(jiān)管處處長、浙江建設職業(yè)技術學院黨委書記等職務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資質定級和年審、校屬企業(yè)經營改制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通過低價購房、高價賣房、直接收受等方式,先后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所送的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395.8432萬元。

          曾經因“房”意氣風發(fā),如今因“房”身陷囹圄??v觀宋立的人生軌跡,他的職業(yè)生涯和貪腐蛻變,都繞不開一個“房”字。

          因房志滿,期待落空后企圖“自我補償”

          宋立出生在上虞一個鄉(xiāng)村教師家庭,小時候家里屬于“工分倒掛戶”,一家人每年從生產隊分到的糧食比純農戶家庭少了很多,只能饑一頓飽一頓地過活。艱苦的生活狀況讓宋立從小就養(yǎng)成了爭強好勝的性格。1988年大學畢業(yè)后,宋立被分配到省建設廳干部學校,工作三年不到就調入省建設廳房地產業(yè)處,從此與“房”結下了“不解之緣”。少年意氣,躊躇滿志,為了報答組織的培養(yǎng)信任,也為了施展自己的抱負才干,宋立以“拼命三郎”的作風和干勁,從一名普通教師一路摸爬滾打,35歲就當上了省建設廳住宅與房地產業(yè)處副處長,之后更是主持房地產業(yè)處的工作。

          在省建設廳住宅與房地產業(yè)處副處長崗位上,宋立的工作能力和業(yè)績可圈可點,特別是主持房地產業(yè)處工作后,更是一心撲在工作上,對處長一職志在必得。然而,外來新處長的意外到任,給了他“當頭一棒”。他在懺悔書中寫道:“近在眼前的提任轉眼變得遙不可及,心態(tài)上發(fā)生了變化”,宋立滋生了“副職隨便應付即可”的消極想法,甚至萌發(fā)了下海經商的念頭。

          思想的“總開關”一旦銹蝕松動,私心雜念就會趁機露頭。宋立對聯(lián)系服務的房地產企業(yè)的態(tài)度也從開始的一視同仁變?yōu)橛H疏有別,和一些老板的交往日益頻繁起來,以權謀房、以房斂財給自己“謀福利”的想法在他的腦海里不停打轉。

          當時,房地產業(yè)一片火熱,各種“炒房”方式應運而生,為響應國家有關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xù)健康發(fā)展的要求,各地也相繼出臺了一系列配套政策。

          身為房地產行業(yè)主管處室的領導,宋立深諳房地產業(yè)的“套路”,也清楚房地產作為新興的快速發(fā)展產業(yè),相應監(jiān)管措施仍存在一定程度的滯后問題。很快,他嗅到了“靠房謀利”的機會。

          宋立認為,“靠房謀利”,可以在房屋面積和價格上做文章。但是,直接贈送或減少面積容易被發(fā)現(xiàn),傳出去對自己的仕途發(fā)展會造成不良影響,于是便開始研究如何借“炒房”投資的名頭,更加“安全、隱蔽”謀取私利的捷徑。

          2004年3月,宋立開始了人生中的第一次“炒房”。

          他瞄準了寧波的一處房產,認為這處房產有不錯的升值潛力。怎樣才能拿到最優(yōu)惠的價格呢?宋立第一個就想到了在寧波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工作的處長何某某。在何某某的幫助下,宋立向開發(fā)商謝某某打招呼,先支付10萬元定金定購了一套房子。為確保自己穩(wěn)賺不賠,宋立一開始就沒有按照定購協(xié)議約定的期限支付其余房款,而是在兩年后房價上漲時,等找好了“下家”,才去辦理購房手續(xù)。拿到房產權證后,宋立立刻以70萬元的價格轉手,從中違規(guī)獲利10萬余元。

          低價買房高價賣出,轉手間就能輕松獲利。小試身手的炒房經歷,讓宋立漸漸摸出“靠房生財”的門道。不僅要利用“低買高賣”賺利,更要兼顧仕途發(fā)展進步,在為自己今后的人生打好算盤后,宋立便一頭扎進貪欲的漩渦中,在違紀違法的道路上越走越遠。

          靠房謀利,精算“三條策略”大搞“低買高賣”

          “這么多年幫了他不少忙,我買自己住的房子,他只要有的賺就好了,優(yōu)惠大點也是他的誠意?!彼瘟⒖谥械摹八?,是其交往多年的“老朋友”,杭州某房地產開發(fā)商吳某某。

          兩人相識于九十年代中期。這些年來,宋立利用職務便利,在城市住宅小區(qū)建設試點審批、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資質定級、申報和年審等事項上,對吳某某公司多次“照顧”。眼看著吳某某從一個小開發(fā)商蛻變?yōu)槿缃裆韮r不菲的大老板,宋立想借著吳某某手頭資源低價買房的心思開始活絡起來。

          在多次對吳某某談起自己的購房意向后,2004年9月,宋立和妻子一起到吳某某公司開發(fā)的杭州市上城區(qū)某處房產看房,一下子就相中了正在建設的二期一套住房。

          獲知宋立夫妻的需求后,吳某某馬上擺出了自己的“誠意”。在此處樓盤還未辦理預售證的情況下,吳某某“大方”地提出,不管以后以什么價格開盤銷售,這套住房都按照一期開盤銷售價再給打折優(yōu)惠,以230萬元的價格留給宋立,甚至“貼心”地自掏腰包,替宋立預付了30萬元的購房意向金。

          “新家”總算有了著落,宋立在欣喜不已的同時,又感到有些不安。價格太低會不會引起別人的注意?思慮再三,他才讓妻子出面,與吳某某補簽了一份虛假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叭f一以后組織問起來,就可以辯解說是訂購房屋時間早,所以價格比較低?!笔潞螅瘟⑻钩?,其實他是在自我安慰,為自己找理由掩蓋權錢交易、利益輸送的違紀違法事實。

          2007年樓盤竣工后,宋立在明知市場價大幅上漲的情況下,僅支付近200萬元,買下了這套213㎡的商品房,甚至在入住后無償占用2個車位,欣然笑納了吳某某的利益輸送。后經鑒定,該套房子當時的市場價格達422.9萬元。

          調查人員表示,宋立起意購置這處新家,距離第一次炒房僅僅過了半年。這也是宋立違法獲利最大的一處房產。

          辦案人員說,宋立如此膽大以房斂財的背后,其實是對自己躲在幕后小心操作的一種自信。在所有的炒房過程中,宋立從不自己出面,而是委托妻子甚至岳父母出面辦理房屋買賣的相關手續(xù),并且從不使用銀行電子轉賬方式收付款,避免留下任何炒房的“蛛絲馬跡”。

          在“鉆研吃透”房地產政策法規(guī)后,宋立還給自己定下了“三確?!钡馁彿坎呗?,即確保穩(wěn)賺不賠,簽訂預定協(xié)議,不付款或象征性付款,視房價漲跌情況再決定是否實際購買;確保轉讓合法,一般都在簽訂正式購房合同并辦理權證后再轉讓,在法律形式上保障轉讓賺利合法性;確保最大限度控制影響,盡量不在杭州主城區(qū)炒房,并且堅持一地只炒一次。

          據宋立交代,他“瘋狂炒房”的事實大部分發(fā)生在2004年至2017年間,十幾年來的炒房投資可謂“無往不勝”。他坦言,自己利欲熏心,時常臺前講紀律規(guī)矩、談奮斗拼搏,轉身就接受房地產企業(yè)老板巧立種種名目給自己低價售房的提議。尤其在2005年調離房地產業(yè)監(jiān)管崗位后,宋立自認為和房地產企業(yè)老板不存在直接管理服務關系,既不算以權謀私,更談不上權錢交易,于是愈發(fā)肆無忌憚,甚至多次動用在住房與房地產業(yè)處任副處長時積累的人脈關系主動出擊,撈取利益,卻不知自己的這一行為,竟成了典型的“期權”交易。

          苦心鉆營,妄圖權財兼得卻淪為人生輸家

          接下來的一段時間里,宋立一路悶聲發(fā)財,讓他僥幸地認為自己經受住了時間的考驗,錯誤地把個人所取得的工作成績歸結于自己的才干和努力,志得意滿,儼然一副“人生贏家”的模樣。

          “宋立沒有意識到他所謂的‘房產投資’離開權力寸步難行,所謂的‘優(yōu)惠購房’不過是自欺欺人的權錢交易。實際上,他處心積慮的種種經營,為日后離開省建設廳房產處后繼續(xù)實施‘期權腐敗’作了鋪墊?!鞭k案人員表示。

          2013年,宋立擔任全國白蟻防治中心主任,躋身副廳級領導行列。在領導干部個人資產申報時,為了隱瞞因優(yōu)惠購買遲遲未辦理權證的某處房產,宋立設想著通過市場手段高價轉手,卻因為掛牌價格過高,一時找不到下家。內心焦急的他就把目光瞄向了此前曾受過自己幫助的房地產商施某某。在一次飯局中,宋立提議要把這處房產出售給施某某。身為開發(fā)商的施某某雖然清楚這處房產的市場價在500萬左右,但是為了繼續(xù)維持和宋立的關系,還是答應了宋立高價出售的要求,一番討論后,兩人口頭約定以640萬價格交易。為了掩人耳目,順利將超出市場價格部分的房款安全落袋,宋立因兒子急需用錢,在2014年以向施某某借款20萬美元(折合人民幣122萬余元)的名義,將這筆收益直接轉賬給在國外的兒子。2017年2月,施某某再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支付給宋立510萬元的剩余房款。

          就這樣,宋立通過以明顯高于市場價格售房的方式,非法收受施某某129萬余元。在申報個人財產時,宋立還多留了個心眼,為該處房產填報了560萬元的“市場出售價”,千方百計隱瞞權錢交易、違法獲利的事實。

          貪念和僥幸心理徹底勾斷了宋立的紀法底線。他不僅心安理得地享受老板們兌現(xiàn)自己以往幫忙的“酬勞”,對老板們所送的價值十多萬的超市卡、購物卡、加油卡照單全收,他還主動利用自己多崗位任職積累的“資源”精心布局,編織以房地產監(jiān)管行業(yè)為中心的關系網,不斷為自己長期以房斂財穩(wěn)固基礎。

          哪怕在黨的十九大后,他的貪婪之手仍沒有停歇過。2017年至2019年,宋立利用擔任浙江建設職業(yè)技術學院黨委書記的職務便利,在浙江建院建筑規(guī)劃設計院設立分院、經營改制等事項上,為該院法定代表人徐某某提供幫助,收受了徐某某送上的2萬元超市購物卡。

          甚至在被留置前不久,宋立仍盤算著如何利用自己苦心經營的關系網為兒子低價購買婚房做準備。

          然而,在反腐的高壓態(tài)勢下,再隱蔽的貪腐手段也無處遁形。2019年,浙江省紀委省監(jiān)委部署在全省開展領導干部違規(guī)房產交易專項治理行動。聽到組織在核查自己的房產情況后,宋立不但沒有主動向組織交代,反而選擇了負隅頑抗。為了掩蓋高價賣房的事實,他多次與施某某商量對策,編造欠條和利息等謊言,企圖瞞天過海,對抗組織審查。宋立在懺悔書中寫道:“直到被留置,才意識到自己的違紀違法行為有多嚴重,‘權、錢’交易有多嚴重,貪欲有多嚴重,掩蓋事實真相的做法有多荒唐……”

          從“忠于組織”到“忠于私利”,宋立在利益誘惑前忘記了初心和堅守,苦心鉆營妄圖權財兩得,卻不知“貪字近乎貧,婪字近乎焚”,靠“房”吃房,他最終栽倒在以房斂財上,淪為徹頭徹尾的人生輸家。

          量紀量法分析

          2019年5月,浙江省紀委省監(jiān)委對宋立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予以立案審查調查,并對其采取留置措施。

          經審查調查,宋立存在以下違紀違法和涉嫌犯罪的問題。

          在違反黨的紀律方面:宋立違反政治紀律,為掩蓋其嚴重違紀違法問題,與他人串供,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違規(guī)收受消費卡;違反廉潔紀律,以權謀房、以房斂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宋立前述有關行為,亦構成職務違法和其他違法。

          在涉嫌犯罪方面:宋立利用職務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資質定級和年審、校屬企業(yè)經營改制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宋立身為黨員領導干部和公職人員,背離入黨初心,喪失理想信念,毫無紀法意識,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并涉嫌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等有關規(guī)定,給予宋立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違紀違法所得;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紀法依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二十三條一人有本條例規(guī)定的兩種以上(含兩種)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應當合并處理,按其數種違紀行為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其中一種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

          第二十七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fā)現(xiàn)黨員有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家資財等違反法律涉嫌犯罪行為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

          第五十六條對抗組織審查,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串供或者偽造、銷毀、轉移、隱匿證據的;

          ……

          第八十八條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

          ……

          第四十五條監(jiān)察機關根據監(jiān)督、調查結果,依法作出如下處置:

          ……

          (二)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

          ……

          第四十六條監(jiān)察機關經調查,對違法取得的財物,依法予以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涉嫌犯罪取得的財物,應當隨案移送人民檢察院。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

          第三百八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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